高汇通卡章程

2019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汇通卡是由北京高汇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现代化金融支付工具,由北京高汇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负责相关的发行与受理。
第二条 持卡人凭高汇通卡可在指定的特约商户处进行消费。高汇通卡不计息、不可透支,不提供取现、转账服务。
第三条 高汇通卡分为不记名卡与记名卡,均为电子卡。
第四条 本章程是购卡人与发卡机构之间合同的组成部分,购卡人依据本章程转让高汇通卡的,视为持卡人同意本章程。
第二章 高汇通卡的购买
第五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买人, 均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购买高汇通卡。 自然人购买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户口簿、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单位购买人的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 或者其他可证明单位购买人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经营、开展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
第六条 购卡人通过发卡机构公众号购买高汇通卡,购卡人除遵守本《高汇通卡章程》外还应遵守发卡机构对于高汇通卡的相关协议或制度。
第七条 高汇通卡账户币种为人民币,购卡人应以卡面金额购买,发卡机构只接受人民币购买。
第八条 记名卡单张最高面额为5000元,不记名卡单张最高面额为1000元。
第九条 购买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机构进行实名登记。
第十条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到5000元(含)以上或自然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
第十一条 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机构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十二条 记名卡持卡人的身份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联系发卡机构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持卡人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第十三条 购卡人所购买的高汇通卡在购卡款项到达发卡机构账户后激活,因购卡款项未到账不予激活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购卡人承担。
第三章 高汇通卡的使用
第十四条 持卡人可凭高汇通卡在指定的特约商户处进行消费, 特约商户名单在发卡机构官方网站(www.gaohuitong.com)公示, 具体使用范围以网站上的最新信息及特约商户的店内明示为准。 消费者在特约商户交易成功后, 在高汇通卡余额内及时扣除与交易金额相等的金额(扣除额), 若卡内余额小于交易金额,扣除额为卡内余额, 交易金额高于扣除额的部分,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高汇通卡设校验码。 初始校验码将会以短信形式发送到购卡人购卡时输入的手机号中。 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公众号修改校验码,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校验码, 不应将校验码告知他人或提供他人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 凡使用校验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依据校验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视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能够受理高汇通卡的特约商户进行消费,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发卡机构和受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高汇通卡不可以透支,不可以兑换现金。 不记名卡可以转让,转让行为无须通知发卡机构,自转让之日起生效。记名卡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在商户许可的条件下,高汇通卡支持退货交易。 退货的款项应直接转入原卡账户内,不得以退货方式套取现金。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持卡人可以通过发卡机构公众号查询卡内余额、交易明细。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对高汇通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二十二条 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使用高汇通卡受阻的,发卡机构可以为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对高汇通卡校验码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高汇通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高汇通卡只提供支付服务, 发卡机构提供支付服务不应当视为是对特约商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担保, 发卡机构不对特约商户的行为向持卡人承担责任,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纠纷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自行解决。
第二十五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购卡人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发卡机构的下列行为,不视为违反本章程,并且不因此对持卡人、购卡人承担责任:
(一)根据司法机关、行政主管机关的裁决或者命令、决定, 向司法机关、行政主管机关提供持卡人、购卡人信息、交易记录或者其他资料、信息, 或者冻结高汇通卡账户的;
(二)根据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送可疑交易信息的。
第四章 高汇通卡的充值、赎回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公众号对高汇通卡进行充值,充值以人民币进行。
不记名卡充值后的卡内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
第二十八条 单位一次性向记名卡充值金额达到5000元(含)以上或自然人一次性向记名卡充值金额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 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充值,发卡机构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二十八条 充值款项到达发卡机构账户后,发卡机构将充值金额激活。 因充值款项未到账不予激活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购卡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记名卡持卡人请求赎回的,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办理, 记名卡在购买满3个月后开始可以办理赎回, 发卡机构按卡面余额收取3%的赎回手续费。不记名卡不支持赎回。
第三十条 赎回资金为卡内余额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货币资金。
第五章 高汇通卡有效期及收费
第三十一条 记名卡长期有效。不记名卡有效期为三年, 自购买之日起,至第四年(购买当年为第一年)与购买当年月、 日对应的月、日(以下称为到期日),购买日及到期日均在有效期内。
第三十二条 不记名卡有效期满后卡内仍有余额时,持卡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延期激活。延期时间为1年。
第三十三条 不记名卡从购卡之日起的次年开始收取账户管理费,按卡收取, 每年每张卡10元,在每年的最后一个自然月收取;超过有效期后, 从卡到期日所在月的下月起,发卡机构每月按照卡内未消费余额的1%收取逾期管理费,收完为止。 账户管理费从卡内余额中扣除,余额不足的,扣除至卡账户余额为零。
第三十四条 记名卡长期有效。发卡机构将按年收取账户管理费,从购卡之日起的次年开始收取账户管理费,每年每张卡10元,在每年的最后一个自然月收取。 账户管理费从卡内余额中扣除,余额不足的,扣除至卡账户余额为零。
第三十五条 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对账单查询、投诉受理等服务。发卡机构应在收到持卡人投诉、咨询或查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办理高汇通卡业务的分支机构、参与高汇通卡业务处理的各有关机构、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十七条 发卡机构、特约商户、代理销售机构、合作机构、 持卡人及其他参与高汇通卡业务处理的机构之间发生的争议,按照本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用语如下:
(一)购卡人是指向发卡机构购买高汇通卡的单位或者自然人;
(二)特约商户是指与发卡机构约定,接受高汇通卡进行支付交易的单位;
(三)持卡人是指使用高汇通卡进行交易支付的单位或者自然人;
(四)单位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
(五)发卡机构公众号是指公众号“高汇通卡”。